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常妇〔2024〕13号关于选举常州市妇女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常州市妇联第十七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2024-09-04)  ·巡视公告 (2024-06-05)  ·常州市妇联派驻纪检监察组联系方式 (2024-05-2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妇女维权 > 内容
因婚外情净身出户能否因病请求分割财产?
发布日期:2011-07-08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张某45岁,靠自己的机灵勤快爬到私营企业销售经理的位置,年薪十万以上。张某对自己的人生非常满意,但妻子是在农村老家相亲认识的,事业顺利的张某越发觉得相貌平平的妻子配不上自己,因婚外情与妻子李某摊牌离婚,净身出户,并毅然搬离家中与他人公然同居。离婚不到两个月,张某便查出了严重肝硬化,无法工作从事销售经理的工作,并与情人分手。而前妻李某离婚时分得的房产正逢拆迁,领到了近80万元的补偿款。心有不甘的张某起诉到法院称自己身患重病,生活困难,且无住处,婚姻法规定对无住房的配偶要予以照顾,故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与李某平分补偿款。

【审理】李某接到诉状上十分愤怒,称张某为了尽快离婚才同意净身出户。张某有外遇是过错方,净身出户的协议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公平且合理,不同意撤销。张某女儿主动到庭作证,证明父母的离婚协议系自愿协商的结果,同时请求母亲给父亲几万元补偿款用于治病。法官指出,协议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当事人没有法定的可撤销事由,如欺诈、胁迫,是不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该离婚协议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由政府部门确认后形成,应属有效。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双方不再享有法定权利义务,张某虽染病,李某对其已无法定扶助义务。张某不得以患病、无住房为由否认离婚协议的效力。法院对于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金坛妇联供稿)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