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戴某于1956年由被告戴某某夫妇收养,后经法院调解解除收养关系。被继承人徐某某系被告戴某某的母亲,于2003年8月20日死亡。徐某某有私房一间,2010年11月,徐某某的私房被拆迁,为此原被告双方闹上法庭。原告戴某认为其虽与被告戴某某夫妇解除收养关系,但其与被继承人徐某某的祖孙关系未解除,徐某某生前多次表示要将其所有的私房赠与给他,故要求继承徐某某的上述房屋。被告戴某某则认为,双方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已经解除,原告戴某无权继承被继承人徐某某的遗产。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的原告戴某称被继承人徐某某生前多次表示要将其所有的私房赠与给他,但无相关证据证实,徐某某生前也未留有遗嘱,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被告戴某某系徐某某的唯一继承人,徐某某的遗产应当由被告戴某某继承,但原告戴某对被继承人徐某某也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故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原被告双方虽于1994年解除收养关系,但原告戴某与被继承人徐某某一直有来往,经常给予经济资助。特别是被继承人徐某某在养老院生活期间,戴某经常来看望并给予经济资助。戴某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人。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戴某某按照房屋的评估价补偿原告戴某15000元,双方就此事一次性了结。(金坛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