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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承诺为配偶存款的协议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1-07-04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 王某与魏某均系暮年老人,2004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成婚,婚后感情一度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王某索要,魏某向其写下一份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我魏某与王某结婚时承诺过每月给女方存400元,特立此据,计欠24000元。”2010年12月王某诉至本院,要求与魏某离婚并要求其按照承诺给付24000元,魏某同意离婚,但对于承诺书载明的欠款辩称系其赠与,要求撤销赠与。

[审理]对于魏某是否应按承诺给付王某24000元的问题,法院认为,魏某承诺为王某存24000元,由于该承诺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出,应当认定为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尚有结余情况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现双方当事人并无共同财产财产,故该约定不发生效力,故对于王某要求魏某给付24000元欠款的请求不予支持。(金坛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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