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夏天,因与前夫某先生性格不合,某女士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法院在作出离婚判决的同时,对双方的财产、子女、住房等问题也进行了处理。 某先生对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判决后,某先生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期间,某女士多次通过执行法官进行催讨,某先生再三表示自己没有财产,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然而,某女士在一次整理物品时,偶然发现了一张记有一串数字的小纸,她记起前夫曾提起过有一笔存款,莫非这就是银行账号。某女士将这一线索提供给了执行法官,经过执行法官的认真核查,一笔在离婚案中未曾处理的6万余元存款浮出了水面。夫妻已经离婚,前夫名下的存款还能够分吗?抱着一丝希望,某女士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其中的3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某先生始终未露面,只是写了封信给承办法官,称该款是为买车而向其父亲借的。但某女士不认可这一说法,坚持认为该款是前夫在离婚案件中故意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由于存款形成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先生未能提供该存款系向其父亲所借的证据,应依法认定该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基于某先生在离婚过程中隐匿了该存款,某女士的诉请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最终支持了她的诉请,判令前夫支付3万元给前妻。(溧阳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