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常妇〔2024〕13号关于选举常州市妇女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常州市妇联第十七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2024-09-04)  ·巡视公告 (2024-06-05)  ·常州市妇联派驻纪检监察组联系方式 (2024-05-2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妇女维权 > 内容
溧阳切实保护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布日期:2011-06-29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农村夫妻离婚时,家庭财产都能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判决进行分割,即使是房产分割,也可采用折价等方法处理。但是家庭承包的土地,因其所有权属于村组集体,农户享有的是用益物权,且作为不动产无法移动,因此有的离婚妇女出于无奈,不主动主张权利,或虽有要求而遭到男方拒绝。今年,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件离婚妇女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的纠纷,目前已裁决结案。
  
     妇女吴某45岁,1986年与刘某结婚。20105月,吴某与刘某经法院调解离婚。两个儿子均为未成年人,由双方各抚养一人,家庭所有财产都作了处分,房屋各分两间,女方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家有承包土地3.9亩,女方要求分割,但法院考虑承包土地不是家庭财产,其发包权在集体,所以离婚协议中未涉及承包土地处理。离婚后女方要求男方分地,男方不肯,理由:一,女方出嫁前在娘家分了承包地,现在的土地是其父母兄弟和自己分得的,与女方无关;二,女方今后回了娘家或另嫁他人,远隔乡村,不可能在这里种地;三,农村传统,妇女离婚就走人,从来也没有带走土地的。该纠纷村委调解不成,吴某申请仲裁。
  裁
  
     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关于“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原居住地应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的规定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的规定,裁决吴某户(2人)按2/4.5份额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确定3块地1.8亩由其承包。
  
    本案从受理到审理,涉及了三方面问题:
    1、关于受理依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受理条件主要涉及三方面,一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纠纷,例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或调整承包地等,二是农户之间的经营权流转纠纷,三是侵权纠纷。有看法认为,妇女离婚分割承包土地纠纷是原为一个户内的问题,不是集体与农户产生纠纷,不是侵权纠纷,也不是流转纠纷,上述受理条件并不包含此类纠纷。因此,应建议由发包方集体与离婚双方分别建立承包关系,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列举的受理范围没有涉及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但其中第六项有一个兜底条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属于仲裁受理范围。“其他纠纷”应该涵盖离婚妇女的承包土地分割纠纷。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在多部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中作过规定,是农村常见问题,必须妥善解决,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该纠纷。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将土地发包给承包户,离婚分割承包土地并非重新发包,不是否认原承包关系,而是对原有承包在特殊情况下的区分,仲裁受理不是越俎代庖。村委并没有否认吴某某的承包经营权,只是因为调解不成,无法确定其可承包的面积和具体田块。如果仲裁委员会不受理,那么吴某某的承包经营权就不能落实,这就明显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不利。
    2、关于第一轮承包后婚嫁妇女的承包经营权。吴某于1986年结婚,当时娘家和婆家两地均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其在娘家分得了承包地,而婆家没有。但当事人所在村于1998年实施二轮承包,发放了家庭承包的经营权证书。该户经营权证书上记载,承包人口4.5人、面积3.9亩。发包方村委证明,承包人口4.5人包括双方当事人、两个儿子及男方母亲0.5的份额(另0.5在其兄户内)。虽然第一轮承包时女方没有在男方分得承包地,但第二轮承包人员中已包括女方,其既为原家庭成员,也同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同等享有土地承包权。吴某娘家所在村组于1998年第二轮承包时,也重新确定了承包人员,吴某已不在娘家的家庭承包人员之内。因此裁决吴某按份享有离婚前的家庭承包土地,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村委发包原则的。
    3、关于居住地对离婚妇女承包经营权的影响。本案吴某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男方以其今后有可能离开现居住地而不肯划给承包地,理由不能成立。即使今后到新地居住,法律也没有规定离开原居住地就不给予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规定,“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还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土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应保留其土地承包权。”吴某离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且有务农的经验和能力,应该分割给予一份承包地。即使吴某今后可能到其他村组生活,在其未另外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集体也不能收回其承包地。如果她不能自行经营,也可转包他人,得到流转收益。
     土地是农民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吴某是农村妇女,一直在家务农,没有专业技能。作为一个长期务农、没有就业保障的农村妇女,分割获得的承包土地将是其维持生存的基本保障,也是其抚育和培养儿子的重要经济来源,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溧阳市妇联供稿)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