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与宋某于1995年婚生一女,取名圆圆,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3年4月1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由王某直接抚养圆圆,宋某每年给付圆圆抚育费1500元至圆圆成年止,后宋某均按时履行义务,其中2011年上半年已经支付800元,现圆圆以物价上涨无法满足日常生活为由,具状诉至法院。
【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需要和被告的给付能力,酌定被告宋某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300元,原告今后的医疗费、教育费凭正规杜撰,由被告宋某负担一半,从2011年7月起原告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规票据由被告负担一半。(金坛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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