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原是恋人关系。为了给两人结婚准备房屋,2006年,林某、林父、李某以三人的名义向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由林父缴交首期款48259元,并出资进行装修,每月的房屋按揭款由林某向中国建设银行梧州分行支付,李某对该房没有支付过任何款项。该房至今尚未取得产权证。后因林某与李某的感情破裂而分手。为此原告林某、林父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上述争议房屋属林某、林父所有,被告李某应协助两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但被告认为争议房屋系两原告及被告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购买合同及不动产销售发票均有三人的名字,应属共同共有财产。两原告为了证实李某没有出过房款,提交了一份林某与李某于2008年5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的内容为:上述争议房屋是林家出全资购买,产权属林家所有。因林某与李某感情破裂,且李某对该房没有出资,所以李某放弃该房产权。李某对该《协议书》没有异议,也未能提交任何出资证明。
【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除家庭成员关系和有约定外,一般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都视为按份共有;若对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出资额来确定共有的份额”的规定,因林某与李某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确定房屋权属的份额。调解后,李某坦诚其对争议房屋没有任何出资,其同意上述房屋归林某、林父所有,其自愿放弃该房屋的权利,并愿意协助两被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金坛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