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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标准过低老人可申请增加
发布日期:2011-06-28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李某、肖某夫妇,因为四个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于2003年9月将四子女告上法庭,经过法庭的调解,当时达成调解协议,四个子女每人每年负担两位老人生活费200元,稻谷350斤。此后,四个子女便按此协议履行,从2010年开始,因为两位老人身体和物价上涨等的原因,原来达成的赡养协议不能满足两位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为此,两位老人要求四子女增加赡养费用,遭到了四个子女的拒绝,经过村调解委员会、乡调解委员会调解,四个子女以赡养纠纷已经经过法院调解为由,拒绝增加赡养费用。迫于无奈,两位老人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四个子女增加赡养费用。

【审理】开庭前,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四个子女均以本案在2003年经过法院调解为由拒绝增加赡养费用,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经过法庭审理,法院认为,赡养纠纷虽然在2003年经过法院调解,但是因为物价上涨、两原告身体状况等原因,原来的赡养费用标准已经不能满足两原告的基本生活需要,现在两原告要求四个子女每人每年赡养费用500元、稻谷350斤的诉求并不高,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于支持。为此,法庭当庭宣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金坛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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