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湖与女友肖丽平恋爱3年后于2005年3月同居。同年6月,肖丽平做了人工流产手术。2006年2月,应肖丽平的要求,林湖与她签订了一份书面结婚协议,约定两人2007年1月1日去登记结婚,违约则支付5万元违约金。 但从2006年10月开始,林湖经常借故夜不归宿,肖丽平以为男友有了“外遇”,便不时悄悄跟踪,最后一次被林湖发现,两人争吵起来。林湖打了肖丽平后不再回“家”,到一个朋友处居住。肖丽平通过家人和朋友劝说林湖,最后以不履行结婚协议须付违约金为由,希望林湖回心转意。但林湖铁定分手,并不要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日前,肖丽平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湖支付违反结婚协议的违约金5万元。 ★法理评析★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而且有关身份关系、人身方面的权利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协议而约定。恋爱中的男女双方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才能成为合法夫妻,即夫妻关系是不能通过约定来形成的,也不能强迫对方去登记结婚,否则就是非法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即使通过签订书面的结婚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无效,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肖丽平与林湖订立的结婚协议实际上是一纸无效约定,林湖不愿意按约定与肖丽平登记结婚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违约。因此肖丽平不能要求林湖承担违约责任。(溧阳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