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姻的比喻,围城的说法最形象不过了。婚姻是件复杂而又很现实的事情,而分手可能就更为复杂。缘尽之后可以各奔东西,但房子却带不走、拗不断,要毫厘必究地分割,就更为不易。但不管怎么复杂,依据法律来分割却是唯一的选择。离婚了,到底是谁向房子说再见? 焦点1:按揭款引发的纠纷 案例:华华与丈夫两人现有的住房是3年前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屋面积为120平方米,总价值为60余万元,采取的是首付2成按揭10年的付款方式,离婚时,银行按揭贷款只还了5年。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为分割房屋产权发生了纠纷。华华的丈夫认为,房子的首付是自己的存款支付的,每个月的按揭款也是自己工资收入支付的,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归自己。而华华认为,尽管丈夫的收入比自己高,但是作为妻子,为家庭付出的心血也很多,所以,婚后积累的财富里应当有一半是属于自己的。 律师:由于银行的贷款尚未还清,所以离婚时遇到的房产分割问题不仅涉及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的分割,也涉及夫妻二人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由于财产和债务纠葛在一起显得杂乱无序,故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也应同时明确“共同债务”部分。但是基于不动产的特性,最终导致只有一个当事人得到房屋的所有权。如果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处理,那么获得房产的一方应当向未获得房产的一方进行补偿。一般的分配方法是:获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包括首付款以及三年还贷金额总额的一半,剩余的贷款部分,由新的房产所有人独立偿还。 焦点2:两套房子的分配争端 案例:陈涌夫妇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在房屋分割问题上发生了分歧。夫妻二人目前有两套商品房,一套为普通商品房,一套为高档电梯公寓,两套房子的价值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双方对财产分割争执不下,协议离婚出现了障碍。陈涌妻子认为,由于孩子判给自己抚养,所以希望这套高级公寓归自己和孩子所有,而陈涌则认为,虽然孩子判给了妻子,但是自己每月的抚养费是必须给的,所以不同意将高档公寓归妻子。 律师说法: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和结婚存续期间并未进行任何约定,他们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采取平均分配的原则。但是陈涌夫妻双方离婚时共同拥有两套房产,解决办法有两种:一人一套,由拥有价值较大房产的一方将差价补给另一方。若双方都想拥有价值较大的房产,则由双方竞价,房产归出价高的一方,另一方得到相应的货币补偿。 但是现实生活中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的原因,要求获得较多的财产的情况并不少见,另一方也应当视自己的经济实力作出让步。当然,这需要双方协商来达成共识。 焦点3:父母赠与财产的分割疑问 案例:王晴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王晴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去年王晴与丈夫离婚,双方对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王晴丈夫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而王晴则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律师说法:王晴父母为王晴夫妇购置房屋出资是在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晴的。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王晴与丈夫的共同财产。当然,如果王晴能收集到丈夫为婚姻破裂过错方的证据,那么,王晴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律师热线解答 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蒲建东值守本报房产律师热线。 1、胡女士与丈夫现住的房子是男方婚前以按揭的形式购买的,结婚后,胡女士与丈夫共同承担了房子的月供款。胡女士问,房子是男方婚前购买的,他是否有权利单独处理房产? 蒲建东:虽然房子是男方婚前购买的,但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了月供款,所以房子应该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男方无权单独处理房产。 2、陈先生与女儿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为一次性付款。陈先生问,女儿结婚后房子是否算女儿的婚前财产,有无单独处置权? 蒲建东:陈先生与女儿购买的房子属于女儿的婚前财产,女儿有单独处置权,但最好做婚前财产公证。 3、谢先生夫妻想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孙子,问手续如何办? 蒲建东:谢先生夫妻应先与孙子签定一份《赠与协议》,然后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溧阳市妇联供稿) 4、李先生问,老两口的房产可否只赠与已婚的女儿一方? 蒲建东:可以只赠与已婚女儿一方,但最好以公证的形式明确只赠与女儿一方,与女婿无关。 5、李先生夫妻现已协议离婚,2套未付清按揭款的房子各自拥有一套。李先生问房子是否要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蒲建东:一定要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变更手续,否则夫妻双方仍作为贷款人,都有还款义务。 6、陈婆婆现准备再婚,婚前有一套房子。陈婆婆问,房子是赠与子女还是做婚前房产公证? 蒲建东:老年人再婚后出现的财产纠纷很多。为了避免纠纷,陈婆婆最好做婚前公证,并对婚前财产继承做出分割约定。(溧阳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