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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父“抛弃妻子”未尽责 子女拒养老父被判败诉
发布日期:2011-06-21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天津市武清区70岁的王老汉以3个子女“不赡养”为由将子女告上法庭,而子女方却反驳没有经济能力且自身残疾,并指出父亲当年外出打工“抛弃妻子”未尽对家庭责任和义务,拒绝赡养。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老伴王大娘竟也毫不犹豫地站在子女这边。日前,经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3子女败诉,每人每月需给王老汉100元。

  子女不赡养老汉诉法庭

  本市武清区70岁的王老汉,15年前曾外出务工,长期不住家。当时,尽管儿子王大、王二和女儿王三已成年,但由于王三先天性肢体残疾,王大、王二仅20出头,生活重担全都落在还不到50岁的王大娘一人肩上。夫妻、父子间逐渐因一些矛盾产生隔阂。几年后,王老汉回家,但因种种矛盾,至今仍未能与妻子、子女住在一起。

  今年6月,王老汉将3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50元,并要求随3子女轮流居住生活,由子女负责其衣食住。王老汉认为,自己15年前外出时子女都已成年,已履行对他们的抚养义务,如今自己年迈并丧失劳动能力,子女却没有赡养,连王大娘都站在子女这边,所以只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庭审中,3子女辩称,当年父亲长期外出,使生活重担全由母亲承担,其根本没有尽到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因此3人从内心没有赡养王老汉的意愿。3人表示,王大、王二经济条件很差,王3则更是身患疾病无法从事正常劳动,反倒是父亲虽年过花甲但身体尚可,其完全能够自食其力,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赡养是义务儿子轮流住

  武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现王老汉已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3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

  考虑到3人经济状况及实际给付能力,法院认为,3人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元为宜。但对王老汉要求随子女轮流居住生活的主张,因已给付赡养费,故不应再承担其衣服费用,且王三肢体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可暂时不履行负责王老汉吃、住义务,由王大、王二轮流负责。

  综上,武清区法院一审判决,3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元;王老汉与王大、王二轮流居住生活,每月轮换一次,在谁处居住由谁负责其吃饭及生活护理;王老汉今后患病所花医疗费用,可凭医疗机构有效票据由王大、王二平均负担。

  一审判决后,王老汉两个儿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汉对三子女均已履行抚养义务,故现要求给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溧阳市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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