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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诈骗巨款被判刑 老婆和担保人应该还钱吗?
发布日期:2011-06-16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田女士的丈夫因诈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更让田女士郁闷的是,她日前被债主告上法庭,认为这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要求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田女士的丈夫名叫李震,和王河等人共同经营一家琴行,他们以可以订到便宜的名牌电子琴为名骗取多人货款达百万元。2007年2月,李震向张成借款38万元,王河和陈杰、冯德一同向张成出具了一份担保书,定于一星期后还清,如不能兑现,以自家房产担保。可是借款到期后,他们均未能还款。

  2008年12月5日,河东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李震先后骗取张成共计67万元,其中包括王河等三人担保的38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二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日前张成起诉到法院,认为李震和田女士是夫妻关系,由于该笔欠款是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要求田女士和李震共同承担偿还义务,而王河、陈杰、冯德三个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田女士说李震四处借钱这些情况她一直不知情,他的诈骗所得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该笔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河是李震的合伙人,也因参与诈骗现在服刑中,而陈杰、冯德则认为这是李震的诈骗行为,他们也是受害者,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本案以原告撤诉结案。

  律师评析

  击水律师事务所刘金国、寇英杰律师解释说:现实生活中,犯罪分子以欺骗手段与人签订借款合同诈骗钱财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的。他们拿到钱以后不是用于合同约定的生活所需或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胡乱挥霍,更有甚者,用借的钱进行犯罪活动。此时二者之间已经并非正常的民事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当然无效。所谓的借款实际上是诈骗,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诈骗罪。在这里,签订借款合同只不过是犯罪人的犯罪手段,担保人无需在犯罪分子不还款的情况下履行担保责任,被害人仅能通过追缴、退赔的形式挽回自己的损失,而无权要求履行已归于无效的原合同和担保合同。担保人被骗作担保,一不知情,二没有和犯罪分子串通,他没有监督借款人合法有效使用借款的义务,所以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出现,律师建议:不要轻易为他人作担保。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首先,应当考虑自己有没有为人担保的能力。其次,一旦决定为他人作保证,要务必谨慎。最后,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要求被保证人提供反担保。总之,细化保证合同,明确担保人的责任,对保证人是十分有利的。一旦出现了债务人涉嫌诈骗潜逃的情况,应该及时报案,一方面经由刑事侦查、起诉程序确定被保证人行为的性质;另一方面,公安机关的介入也能将找到被保证人、追回借款的可能性最大化。(溧阳市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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