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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以弟弟名义贷款买房 弟弟离婚弟媳是否有权分房
发布日期:2011-05-31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由于自己没有条件,哥哥十年前买房时借用了弟弟的公积金,因而购房、贷款、还款、房屋产权登记等一系列手续都是以弟弟的名义完成的,该房屋由哥哥一家居住至今。然而,由于感情出现裂痕,弟弟和妻子离了婚。随后,弟弟的前妻向法院提起诉求,要求获得这套房屋的部分权属。

  哥哥赵云楼与妻子在1999年出资16万余元购买了一套坐落于宁河县芦台镇的房屋。由于自己不具备条件,买房时在征得弟弟赵云亭与弟媳雷娜的同意后,借用了赵云亭的公积金,以弟弟的名义从银行贷款8万元,用以支付房贷。随后,赵云楼夫妻俩每月又以赵云亭的名义偿还银行一定数额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并于20022月提前还清了银行贷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这件本来可以看作家务事的事情似乎已经过去,没想到因房屋产权登记的是弟弟、弟媳的名字而埋藏“隐患”。2008年,由于赵云亭与雷娜感情破裂,二人分道扬镳,其后雷娜主张自己对那套房屋应拥有一部分权属,于是引发了这场官司。

  庭审中,雷娜主张诉争房屋为赵云楼、赵云亭兄弟的父母出资,赠与她和赵云亭的,因而该房屋应是她和前夫的共同财产。然而,两位老人的书面材料却证实该套房屋确系赵云楼夫妇购买,否认了赠与行为的存在。雷娜的该项主张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认可。两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雷娜、赵云亭虽然是该套房屋的产权登记所有人,但实际并未出资,不应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另外,庭审中赵云亭也不主张自己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赵云楼还出示了整个购房、还贷过程中的相关票据以及和弟弟就“借用名义”购房而书写的有关协议。如此,上述事实形成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诉争房屋为赵云楼和妻子共同购买。所以,他们夫妇应该拥有这套房屋的所有权。而雷娜主张房屋是两位老人赠与的,但自己既不能提供相关书面证据,而除她之外的所有当事人均对此加以否认,法院据此驳回了其要求拥有房屋部分权属的诉讼请求。(溧阳市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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