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女士因被丈夫“打”了之后,以家庭暴力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本市河西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偶尔摩擦不是家庭暴力,一审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市民李女士与丈夫于1988年结婚。2人在婚前感情尚好,但婚后却因经济问题发生过矛盾。2009年4月,夫妻2人因琐事发生争执,丈夫一怒之下“打”了李女士。在分居3个月后,2人和好。2009年9月,在一个家庭聚会上,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此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10月,李女士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与丈夫离婚。
庭审中,李女士称,丈夫还曾殴打她及娘家亲戚,其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家庭暴力应具有暴力场所的特定性;手段的多样性;行为的隐蔽性;时间的连续性和长期性等构成要件。李女士所诉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要件,故其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同时李女士的丈夫不同意离婚,并写有保证书,故法院认定本案当事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李女士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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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溧阳市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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