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某与王某2002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共同设立公司,做服装生意。随着生意规模的不断壮大,财富积累越来越多。双方为了防止夫妻感情出现变故,表达相互忠诚的意愿,签订了一份相互忠诚协议,约定双方要相互忠诚,不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其中一方如有对对方不忠的行为,就要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财产全部归对方所有,离婚后自己净身出户。2010年1月开始,黄某与在生意上的其他异性产生感情,在发生不正当关系时被王某抓住。双方诉讼离婚,王某按协议的约定,诉求法院将全部财产归己所有。
【争议焦点】
夫妻婚后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第一种观点:该协议不应受法律保护,协议无效。此类约定的订立、履行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敏感的亲情问题。所以,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只是为了维护和谐的夫妻关系,而对财产的约定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种观点:该协议是有效的。首先,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基于其真实意愿签订的。其次,该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且该协议并不存在任何显失公平的情况。
【盈科律师评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王伟政律师表示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条确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最基础的要求,是缔结健康和谐婚姻关系的前提,关系到夫妻感情的牢固和婚姻关系是否稳定。
“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是男女双方相互忠诚的书面约定,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其次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自愿签订,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因而当然有效。所以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溧阳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