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妻子几年前患病无法一起生活深感寂寞。2005年3月,王某经朋友介绍,与比自己小18岁的舒某相识,不久二人便同居。为赢得舒某的信任,王某许诺:“如果你与我长期同居,我可以补偿你青春损失费6万元。”并写下欠条:“今欠补偿舒某现金6万元”。同年8月,王某与舒某发生矛盾,舒某持欠条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欠款”。王某辩称,他写欠条的目的,是为了补偿舒某与他长期同居的青春损失费,但他们已经不可能继续同居了,因此他无须支付这笔钱。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舒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王某写欠条的前提条件是要求舒某与自己长期同居,以满足其个人私欲。王某是有妇之夫,他和舒某同居既违背了社会主义的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对舒某来说,与有妇之夫同居,破坏别人的家庭,也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甚至法律规范,动摇了婚姻的基础,是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应该给予严厉的谴责。王某和舒某这种“长期同居关系”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写“欠条”的前提条件不合法,那么导致王某出具“欠条”的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舒某主张王某支付青春损失补偿费的权利必须是合理合法的,否则法律不予保护。但为享受这种权利而要履行的义务,也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否则,构成违法。王某要求舒某“长期同居”的行为因违法不受法律保护,由此而产生的 “青春损失补偿费”也没有法律依据,因而不受法律保护。(溧阳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