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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后遇难妻子还债
发布日期:2011-04-22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金某与邬某系合法夫妻关系。2006年2月1日,邬某向邬某某借款28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2分计算,并由邬某出具借条1份给邬某某。2010年5月邬某还款5000元给邬某某。2010年10月,邬某因车祸去世,其所借款邬某某遂向金某主张权利,要求其归还该借款,金某以该款系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及该款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而酿成纠纷。

[审理]被告金某之夫邬某向原告邬某某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邬某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金某与邬某系合法夫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2010年10月,邬某因车祸死亡,其所负债务被告金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某以该款系赌债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定。邬某办具给原告邬某某的借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邬某某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该款至起诉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原告邬某某向被告金某主张权利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金某应归还原告邬某某借款及相关利息,但邬某所还款5000元应予扣除。庭审中,原告邬某某提出所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可。遂法院判决被告金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归还其夫邬某向原告邬某某借款本金28000元,利息16350元(利息算止2011年2月1日),共计人民币44350元,扣除其已付款5000元,尚应给付原告邬某某人民币39350元。(金坛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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