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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买下母亲房产须付款
发布日期:2011-04-22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今年84岁的陈老太年事已高,近年来住到了安徽的次子家中,把自己的一套房产以低价卖给了四子和五子,但两儿子却没有付款的消息。遂特地聘请了律师,将四子和五子诉至法庭,要求付款44万元和利息。其四子和五子认为,母亲提起诉讼本非她的本意,房产转让名为买卖,实为母亲的赠与。因此,不需要支付房款。再说,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利息计算没有依据。

【审理】针对四子五子的辩称,陈老太对法官说明了打官司要两个儿子还钱是本人自己的意思。当时,根本不想出售或赠与他人,是四子和五子一定让她去房产交易中心签字。现房屋既已售出,就应当得到房款,以解决自己今后的生活问题。双方通过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402室,陈老太的四子和五子已经取得了房地产权利,故应按照约定支付房款。双方对付款时间无约定,故陈老太可随时主张房款。现陈老太要求支付房款44万余元,予以支持。双方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因此,陈老太现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缺乏依据,难以支持。至于陈老太的四子和五子辩称该房是赠与的说法,因缺乏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两子支付陈老太房款44万元。(金坛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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