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和张某结婚后,于2001年生育一女。后于2006经民政部门登记,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除了双方之女随母亲张某生活外,对财产也作了分割。
离婚后,双方因女儿的关系保持着一定的联系,但关系甚是勉强。去年国庆,李某以探望女儿的名义来到张某家中,不料又因琐事发生争执。由于争辩十分激烈,两人各自多次拨打“110”求助。之后,在民警的主持下,就探望权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了李某每两周探视女儿一次等内容。去年11月13日,张某驾车携女至李某处履行探望女儿交接事宜,竟又发生口角。期间,李某将张某的轿车擅自开走,致张某只能携女乘坐出租车回家。当天,张某据此报警。这一次以后,李某再也未能探望女儿。
为主张自己的探望权,李某诉至法院。而张某提起反诉,以李某在探望女儿过程中挑衅闹事,已对女儿造成了惊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要求中止李某对女儿的探望权,并要求禁止李某到其住所。李某辩称,并未挑衅及骚扰张某,因为张某的男友和男友的亲属及男友所雇员的员工对其大打出手的原因,因此,不同意反诉请求。 【审理】 法院认为,法律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在本案中,双方就子女探望权事宜争执不断,矛盾升级并激化,直至引发肢体冲突,双方多次报警,公安民警多次出警处理双方间纠纷,但双方矛盾并未因此有所缓和。作为李某,在探望权受阻时,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其并未采取合理方式,反而在张某住所外吵闹、谩骂,是双方矛盾升级的诱因。作为张某,亦应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处理好探望权事宜,当张某的其他朋友介入双方争执,并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时,张某并未及时有效地采取制止措施,是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的主要原因。因探望权的纠纷,对双方之女确实造成了不良的心理负面影响,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故双方就探望权事宜应暂时中止,待双方冷静反省后才能得以恢复。(金坛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