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李某是原告陈某的媳妇。2003年11月被告的丈夫(原告的儿子)因交通事故去世后,被告因为害怕不敢单独居住,原告就和老伴一起搬到被告家居住,并照顾孙子陈某。在此期间,被告及孙子陈某的生活费等费用全部由原告承担。2005年初,被告到外地服装厂打工,陈某随原告生活,开始被告还会每月回家看看儿子,后来看望的次数逐渐减少。从2007年开始被告基本没有回家看过儿子,并且还将手机号码换掉,使原告根本无法和被告取得联系,几年来被告从未给儿子交过学费,都是由原告支付,并且陈某平时吃饭、穿衣、看病等所有的费用都是由原告承担,被告分文未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监护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作为陈某的母亲,在其夫去世后,对陈某一直没有尽到监护的职责,而原告在其子去世后,一直对陈某尽了主要的监护义务,现陈某的生活学习仍由原告负责,因此,原告要求变更监护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金坛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