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8日7时,一位年轻女子用右手托着左手来到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她。经询问,这名女子叫王某,是溧阳市某有限公司的一名车床老职工,6月14日在厂里上班时,被一部破旧的车床轧断左手拇指,共花费医疗费8000多元。厂方虽然支付了部分医药费,但事后对工伤赔偿一事却只字不提。王某曾多次找厂方要求赔偿,并说明自己是单亲家庭,孩子又上学,生活很困难,全凭自己做工的收入维持生计,可厂方以种种借口拒绝赔偿。最后,王某抱着一线希望来到了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这起工伤赔偿纠纷及时受理,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为这名弱势女工提供法律援助。由于该公司坐落于戴埠镇,且有调解的条件,遂及时指派戴埠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调处这起工伤赔偿纠纷,戴埠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到指派后及时通知溧阳市某有限公司负责人到工作站交谈。在调处时,厂方认为王某受伤是在生产时因自己不小心所致,厂方已支付大部分医疗费,尽到了责任。而王某认为自己操作的是厂方的一台旧车床,自己是一名老职工,操作时一直是谨慎小心,只因机床陈旧所致,而不是人为造成的。根据当事双方的陈述及事实情况,工作站人员认为,这起工伤事故确是因机床破旧、操作失灵而致,不应认定是操作不当造成的伤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工作站人员向厂方进一步做出法律解释,并站在受害方的角度多次做厂方工作。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厂方一次性赔偿王某伤残金、误工费、营养费、医疗费用、往返交通费等计4.6万元。
为了尽快履行赔偿协议,镇援助工作站将这起纠纷列为重点督办内容。当向厂方催要赔偿款时,厂方以“经营不景气,现金没有到账”等理由推托。为此,工作人员急女工所急,想女工所想,郑重向厂方三讲清:即讲清作为一家企业要以诚信为本,不能言而无信;讲清一家企业要发展,必须依法经营、安全生产;讲清以调解处理为妥,上诉法院不是明智的选择。经过工作站人员的努力,厂方终于通过其他途径将4.6万元交到了工作站,王某终于拿到这笔应得的工伤赔偿金。(溧阳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