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死后,李老爷子和老伴将单位分的房给了儿媳。不料,此后引发了一场“夺房”纠纷。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当庭宣判,要求老两口一年内腾房,并在实际腾房前每月支付1000元房租。 1996年,李老爷子的儿子因车祸去世,不久,李老爷子单位福利分房,老两口商量同意让儿媳出资。最终儿媳花不多的钱在六里屯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直接写的是儿媳的名字。 老两口和儿媳、孙女住了几年后搬了出去。不久李老爷子突然得知,儿媳把房子卖给了叶女士。于是老两口又搬回了儿媳的房子,并坚称“等我死了才能卖房”。无奈之下,买家叶女士只好将占了自己房子的老两口告上法庭。 由于法院在上次开庭后已经联系不上李老爷子,所以今天上午的宣判是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的。 “我们买房就是为了孝敬老太太,可买了一年房就是住不进去。”叶女士说起来一肚子委屈,“老太太不久前去世了,到死都没享受到儿女的孝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女士已经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考虑到老两口年岁已高等实际情况,法院判处老两口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将房子腾空交给叶女士,同时要求被告自2007年4月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溧阳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