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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签约合同依然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30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陈老师要转让自己名下的物业,妻子知道后不同意,陈老师因此想中断合同,但遭买方拒绝,双方各执己见。
  个案陈述
  业主陈某是某大学教授,欲出售自己名下的房改房,陈将物业放盘到中介公司代理出售,并约定出售价为51万元。买方李某决定以该价格购买该物业。
  随后,李某向中介公司交纳了1万元诚意金,并同意中介公司取得业主承诺后,可将诚意金转化为定金交给业主。中介公司取得业主陈某的书面承诺--即《业主承诺书》后,已将1万元交给业主。
  然而,陈某在收到定金后,却迟迟不与买方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同时还表示该物业是大学房改房,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其妻子明确表示不愿出售该物业,同时也未在《业主承诺书》上签字,陈某认为他有权不签订买卖合同,只退回所收定金给买方。买方则认为卖方出尔反尔,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
  是非对错
  法院判决认为,业主陈某存在违约行为,须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李某,同时支付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费。
  广州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法务部一专业人员认为,该案例由于业主不履行所签订的书面承诺,而导致该物业买卖交易的不成功。业主和买方虽然没有签订《物业买卖合同》,但买卖双方都已通过中介公司,对该物业的价格、地址、面积、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与此同时,中介公司已将1万元转交给业主作为定金,各方均已履行了要约和承诺,物业买卖合同实际上已成立。
  至于业主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因该物业是业主陈某单位的房改分房,房产证上表明,陈某是该物业唯一的权属人,该物业虽是陈某与其妻的婚后共有财产,但陈某作为物业唯一的权属人,在业主承诺书上的签字具有法定效力,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不履行合同的抗辩理由。
  涉及法规
  该专业人员进一步解释,法院作出陈某败诉的决定,是基于以下法律:《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既然如此,陈某不想继续执行合同,就要双倍赔偿定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而陈某所签订的《业主承诺书》中约定“如签署本承诺书后,不按照承诺的约定出售物业的,所收定金双倍返还,同时还应支付居间服务费”。因此,业主陈某应依法院判决对购房者李某的定金予以双倍返还,同时因中介公司促成了该物业买卖交易,陈某还应支付该中介公司约定的居间服务费。广州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提醒:业主在出售房屋时一定要注意,所签署的任何书面合同或协议,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按照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物业买卖中,买卖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进行交易,不要见利忘义、因小失大。
 (溧阳市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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