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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随爷爷生活不能改变母亲的法定监护权
发布日期:2011-03-24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黄某于2003年5月与杨某之子杨某聪登记结婚,2004年1月16日生育小才,同年5月27日杨某聪因病去世。小才一直由爷爷杨某携带抚养,黄某则长期外出打工。2007年2月,小才入读幼儿园,由杨某负责接送。2009年春节期间,黄某带小才回娘家生活,并改送另一间幼儿园入读。同年12月,杨某得知黄某再婚,并欲改小才随继父姓后,大为不快,后双方虽对小才的监护问题进行过多次协商,但因无法达成共识,黄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审判】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保管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法定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加以非法剥夺和限制。本案小才的父亲因病早逝,母亲黄某是其唯一法定监护人,且杨某没有证据证明黄某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黄某要求监护并携带抚养小才,以及要求杨某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合理合法。法院遂依法判决由黄某监护小才,杨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金坛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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