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梅和陈东夫妻俩都在某工厂工作,并共同购得一套职工经济适用房。之后,石梅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刑1年零5个月。在妻子被羁押看守所的那段日子里,陈东未经妻子同意,将二人购买的经适房卖给第三人王丽。石梅出狱后,莫名其妙发现共有财产被卖,自己已无处安身,遂一怒之下,将丈夫与王丽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二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王丽腾退房屋。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丈夫卖了房妻子出狱后才知 石梅在某厂担任门卫。2005年9月,石梅的同事莫某建议,可以将厂里的设备和废铁拿出来卖掉,得来的钱两人平分。同年10月6日,莫某趁石梅国庆值班,联系了收荒匠方某,开车进入厂区盗走仓库内报废的军用设备。卖掉设备后,莫某和石梅各分得2000元钱。不料东窗事发,法院以盗窃罪对其判刑1年零5个月。 去年3月10日,石梅出狱,本以为可以开始新生活,但却万万没想到,丈夫竟然把夫妻共有的房子卖掉了。无处安身的石梅,不得不“大义灭亲”,将丈夫告上法庭。 买房人辩解卖房者称妻子知情 昨日上午9时,法院一审判庭内,两口子对簿公堂。“他看我一审判了10年,肯定觉得我出来也没机会了,悄悄就把房子卖了。”石梅说,她在看守所期间,从来没有跟她提过要卖掉房子的陈东,将两人共有的一套经适房,卖给了第三人王丽,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石梅一口咬定,丈夫与王丽恶意串通,两人共谋买卖房子。而夫妻俩的共有财产,没有经过她同意就卖掉,这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为什么要卖掉夫妻共有的房子?陈东半晌说不出理由。“我是善意的,与我无关。”买房的王丽认为,当初买房子时,虽然只有陈东一人在合同上签字,但她询问过陈东,陈东曾告知石梅知道此事并同意卖房。同时,王丽的委托代理人提出,石梅在看守所期间,虽然人身自由受限,但她有律师,可以通过写信、通电话等方式与外界取得联系。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 共同财产必须共同分配 针对这起卖房案件,律师认为,石梅与陈东系夫妻关系,房子是婚后购买的,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必须由双方共同处分。在法律准许范围内,一定要夫妻双方都同意才能将房子卖给第三人。此案中还涉及到了两个关键问题:第一,国家有明文规定,经济适用房不能直接纳入市场流通,当事人不能随意买卖。第二,如果该房屋已经办得产权证,那么第三人很容易就能查到,除所有权人陈东外,是否还有其他所有权人。王丽说自己曾经询问过陈东,陈东告知王丽,是在征得石梅同意后才出售房屋的,但口说无凭,这需要石梅书面授权才能证明。因此,王丽有义务了解该房屋是否是共有人同意出售的。陈东与王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溧阳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