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冒用妹妹之名,持假身份证登记结婚,14年后男方诉诸法院提出离婚,如此离婚案该如何办理?昨日,受理该案的法院一名法官称“官司实在罕见”。 林红、李伟于1994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丈夫李伟发现妻子的秘密:她的真名叫林芳(以下称林芳),却一直以妹妹林红的名义与自己谈恋爱,结婚登记时也是冒用“林红”之名。 追问之下,妻子道出实情:她来自农村,自幼父母离异,她随母生活,与李伟相识后一心想嫁给他,为便于多接触及谈恋爱就一直冒用武汉的妹妹之名,结婚登记时用的也是假身份证。 李伟虽心有芥蒂,但也未深究,直到十多年后两人感情出现危机。今年8月1日,李伟向法院递交离婚状,理由是与妻子感情不和,妻子冒名持假证登记骗婚。 据受案法官称,李伟虽然提出离婚,但心里也很茫然----与林芳这14年来算不算结婚?这样的离婚案法院该怎么审理? 特殊“离婚”案律师界四种观点 笔者咨询了律师,对该起离婚案存有四种看法。即:林芳冒名登记结婚,一开始就属于无效婚姻,两人之间并不存在离婚诉讼,李伟仍属自由身;尽管林芳持假证登记,但结婚证上是她的照片,具备法律效力,李伟应就虚假登记向民政机关反映,要求撤销婚姻登记;林芳和李伟的结婚登记虽无效,但两人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和登记婚姻的法律处理是一样的;李伟状告林红要求离婚有明确法律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准予离婚。 (溧阳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