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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得随意处置被监护人财产
发布日期:2011-03-03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如今,不少父母出于种种原因将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但对由此带来的法律权利、责任、义务知之甚少,导致处理房屋时惹上官司。记者从浦东新区法院专审房地产案件的民五庭获悉,自去年7月该庭成立以来,截至目前共受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共1557件,涉及未成年“小房主”的案件数量日趋增多。
  浦东法院民五庭副庭长陆罡接受记者采访时,以4个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案例一:父亲私自卖儿房
  小飞母子俩原先与爷爷奶奶同住,后用动迁款购置两套房屋,一套登记在小飞、父亲及爷爷奶奶名下,另一套登记在小飞和父母名下。2006年4月,小飞母亲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小飞父亲拒不到庭,最终撤诉。时隔一年,小飞母亲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确认小飞由母亲抚养,原先登记在小飞一家三口名下的那套房屋产权变更为小飞和母亲所有。
  去年8月,小飞母亲查阅房屋产权信息时发现,另一套有小飞名字的房屋产权人已变更为小飞的爷爷奶奶。在产权来源一栏赫然写着“买卖”,变更受理日期为2006年6月,正是她第一次起诉离婚期间。
  小飞母亲认为,小飞父亲和爷爷奶奶瞒着自己擅自处分小飞的财产,且小飞未得到相应款价,因此要求法院判令小飞父亲与小飞爷爷奶奶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恢复小飞在该房屋内的共有人权益。法院日前一审判决支持了这一诉请。
  案例二:母亲不能单方签字
  小元在父母离异后,一直跟着母亲生活,却因母亲出售母子俩名下一套房屋,稀里糊涂和母亲一起成为被告。
  去年5月,原告老蒋经人介绍与小元母亲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但双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却遇到麻烦:因为产权人之一的小元未成年,按规定需要母亲和父亲两人同时签名才能办。因为小元父亲始终不肯到场,老蒋没能向银行贷款,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无法履行。这让老蒋焦急万分:为了买这套房,他已把老房卖掉,全家人别无他处落脚,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元母子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三:卖房反悔寻借口
  今年初,张小姐通过中介购买一套价值千万元的滨江豪宅,产权人是章先生父女二人。按双方买卖协议,张小姐通过中介先支付了首期定金,待到付第二笔定金并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章先生却反悔、拒绝继续履约,理由是:当初签协议时,女儿的名字是由他代签的,“损害了未成年人利益”。
  章先生的说法在张小姐看来显然是个借口。如今不急于买房的她请求法院判令章先生父女退还已付定金,并支付200余万违约金。
  案例四:儿子告父亲侵权
  几年前把房子卖给他人“调头寸”的老楼没想到,儿子小楼会把他和买房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他们当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老楼和妻子早年离异,儿子小楼长期和母亲生活在一起。当年,老楼经中介操办将他和儿子名下的一套房产抵押,获得一笔贷款。后因不能按期还贷,又在中介“帮忙”下,把房屋暂时过户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套取银行抵押贷款。
  小楼认为,父亲与他人串通,在没有告知自己并征得自己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将房屋出售转让,明显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鲁雁南特约通讯员严剑漪
  专家意见
  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徐?F律师表示,从法律角度看,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及社会经验等因素限制,尚不具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能力。监护人不能以法定的监护义务换取随意处分子女财产的权利,否则就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从家庭角度看,未成年人财产权受侵犯大多源于父母离异等家庭变故,如今将孩子卷入亲人间或是与他人利益争夺中,对他们幼小心灵无疑是再一次打击。若当事人无法以正确态度对待纠纷,一旦矛盾加剧,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影响。
  复旦大学民商法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全第提出,处理上述纠纷时应当注意平衡和保护三种权利:一是未成年人对房屋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父母在房屋产权登记时,一旦决定加上子女名字,房屋即属于子女自有财产,父母不得随意处分;二是应当确认父母有代表未成年人合法处理自有财产的权利,当然处分所得财产应确实用于未成年子女所需。
  法院提醒

   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情况主要有三类:一是家庭较为富裕,拥有多套住房时,父母将部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二是父母双方离异时,作为双方财产分割的妥协,将房屋产权登记到未成年子女名下;三是因继承、赠与等原因,未成年人获得房屋产权。
  由于产权人(即未成年人)与实际掌控人(往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的差异,往往在交易时引发诉讼。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但实际上,相当部分父母在交易时既不征询未成年人意见,也不考虑交易所得款项的特殊用途,甚至直接冒签、代签未成年人姓名,由此可能引发“儿子告父亲”的诉讼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即使在离异、子女随一方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父母双方仍然都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在处理未成年人子女名下房屋时,父母双方应当本着未成年人利益原则、协商解决,避免因家庭矛盾而使未成年子女无端成为被告。
  对第三方购房者来说也要“多个心眼”,购买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房屋时,应尽量要求未成年人父母同时到场签字确认,避免将来因对方家庭矛盾导致自己的合同权利受到损害,惹得一身麻烦。(因涉及未成年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溧阳市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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