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秦某与被告谷某莉于2009年夏经媒人王某介绍相识,2010年腊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未办理婚姻登记,同居后不到一个月被告即从原告家出走。在此期间,逢年节原告给被告家送过一些礼品,并为被告购买了一些衣物及项链戒指各一。举行结婚仪式前,原告支付给被告谷某莉彩礼款20000元。被告谷某莉离家出走后,原告即起诉要求返还彩礼。 [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秦某与被告谷某莉在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原告与被告谷某莉因感情不和而不再共同生活,依照法律规定,原告给付的彩礼可酌情返还。礼品衣物属礼尚往来中的赠与物品,不予返还。项链戒指被告谷某莉同意返还,予以返还。礼金20000元可酌情返还16000元。谷某莉的父亲谷某泉未取得财物,不承担返还责任。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被告谷某莉返还原告秦某彩礼人民币16000元及项链一条、戒指一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金坛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