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与被告宋某系夫妻,生有一子,现年13岁。因原告长年在外做工程,较少回家,故夫妻感情一般。2006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做工作,原告撤回起诉。近年来,夫妻双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0年11月11日原告再次诉至金坛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根据纠纷性质,法院将这起离婚纠纷诉前委托给了市妇联进行调处。
市妇联指派被告娘家所在地的金城镇妇联主席兼特邀调解员对此案调处。调处过程中调解员发现,原、被告间的婚姻已确无感情,被告不同意离婚,主要是受到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同时担心经济上“吃亏”,从而影响其今后的生活。对于被告的顾虑,调解员一方面找被告谈心,劝其面对现实,与其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不如早些解脱,人生的道路还很长,双方还可在今后的生活中重新找到适合自己的伴侣;另一方面,调解员反复做原告的思想工作,要求原告设身处地为被告着想,被告没有固定工作,一旦离婚,今后生活确有不少困难,建议原告在经济上对被告应有所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原、被告在对夫妻共有财产适当分割后,原告再另行补贴被告400000元,今后儿子的抚育费亦由原告一人承担。(金坛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