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费珍玲,45岁,家住溧阳市三家村。1986年6月与袁文义结婚,婚生一男孩。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2年靳珍玲被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经溧阳市人民法院鉴定中心鉴定为无行为能力。袁文义于当年向溧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靳珍玲离婚,(2002)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书下达后,袁文义带着儿子离家出走,至今已有7年。7年来,不给一分钱,对妻子不闻不问。导致费珍玲病情越来越重,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到处乱跑乱拣垃圾维生。没有办法,80多岁的老父亲费荣将她收留。 分析与点评: 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靳珍玲患有精神分裂症,无业,无任何经济收入,而袁文义身体健康,又有扶养能力,应对靳珍玲尽扶养义务。但是袁文义弃妻而走,一走就是7年,使丧失生活能力的妻子无法正常生活,使患有疾病的妻子得不到及时治疗。在法院的教育下,袁文义认识到自己有过错,愿意调解,最终达成如上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套房屋归费珍玲所有,房屋折价得到的份额作为付给费珍玲的扶养费和医疗费。(溧阳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