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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有过错方应赔偿精神损失
发布日期:2011-02-09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 吴某与廖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 2005年结婚。由于婚后妻子吴某无生育能力,俩人感情渐淡。2009年,俩人经过征求双方父母的意见,抱养一个女儿后,廖某在外面有了第三者。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5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廖某未尽到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在外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应判决离婚。同时,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责任在于被告廖某,并且由此给原告吴某造成了精神伤害,应当赔偿给吴某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综上,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女儿由吴某扶养,廖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同时判决廖某赔偿吴某1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金坛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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