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廖茜与陈智系夫妻。廖茜因停经到医院就诊,诊断为早孕。廖茜在医院进行了血清学产前筛查,检测结果确定为“胎儿21三体风险值高危,建议进一步就诊”。其后,医院对廖茜作了两次羊水穿刺未见明显异常后,并为廖茜作脐带穿刺进一步检查,但抽取脐血失败。在廖茜及家属一再要求下,医院依据前两次羊水培养的情况作出胎儿羊水染色体“核型正常,G显带未见明显异常”的检验报告。此后,廖茜一直在医院进行常规的产前检查,最终在医院剖腹产下陈奕臻。陈奕臻出生后经诊断为21三体综合征(先天愚型)。因此,廖茜、陈智认为医院在对廖茜的产前检查中存在医疗过错,未及时发现胎儿症状,违背风险告知义务而侵犯了原告廖茜、陈智的终止妊娠的生育选择权,造成原告陈奕臻从出生即终身残疾,故起诉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康复费5万元、残疾赔偿金20万元、护理费3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合计66万元。
案例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经产前诊断,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原告廖茜怀孕后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和围产期保健,经检测确定为“胎儿21三体风险值高危,建议进一步就诊”后,医院虽经多次检验仍未能作出胎儿患有21三体综合征的准确诊断,侵犯了原告廖茜、陈智终止妊娠的生育选择权,致使原告廖茜、陈智生育患先天愚型的陈奕臻,造成原告廖茜、陈智的精神损害。经鉴定,医院在对原告廖茜产前保健检查过程中存在有过错,且该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陈奕臻的出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廖茜、陈智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而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陈奕臻的出生虽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与原告陈奕臻所患21三体综合征无关,因为陈奕臻所患21三体综合征属自身常染色体畸变所致的疾病。因为,侵权民事责任成立的要件之一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陈奕臻所患疾病属自身常染色体畸变所致,故原告要求的赔偿康复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廖茜、陈智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二、驳回原告陈奕臻的诉讼请求。(溧阳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