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今年46岁的孙女士,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丈夫邹某是某矿业集团的合伙人之一,拥有千万身家。孙女士则是一个全职太太,安心抚养两个孩子。2003年3月,邹某购买了一幢独立别墅,房屋总价250万元。在支付了78万元后,邹某向银行抵押贷款172万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到2008年4月止。 2005年5月,邹某到包头市谈一笔重要生意,孰料生意未成,遭人恶意报复,被杀害。丈夫死后,孙女士承担了还贷责任,到今年1月,将全部贷款本息清偿。银行在孙女士还清贷款后,退还了一份保单。孙女士感到莫名其妙,自己从来不知道丈夫生前购买过保险。原来,当初邹某在向银行抵押贷款的同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合同》,保费5千余元,保险金额172万。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丧失还贷能力时,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100%的偿付比例进行赔付。因此,孙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承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赔付其108.5万元。 审理: 在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还贷能力未丧失,保险事故并未构成,其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保险条款关于还贷保证责任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表述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责任。根据条款内容结合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应当是指被保险人因承保危险丧失还贷能力。邹某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在邹死亡情况下,其履行债务的行为能力已经终止,应认定其已丧失还贷能力。虽然借款合同的债务在邹死亡后得到履行,但履行主体是孙女士,保险公司称还贷能力未丧失,保险事故未构成,依据不足。
(金坛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