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王小小的生母杨某和原告的父亲王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1997年生育原告王小小。2007年,被告杨某和原告父亲因感情破裂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王小小由王某独自抚养。随后,被告杨某与他人组建新的家庭,而王某一直没有再婚。2010年,王某因病突然去世,原告王某的祖父母也年老患病,无力抚养原告,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抚养原告。
审理:
该案在开庭审理中,被告杨某称,王小小为智障,若要由其抚养,原告的祖父母每年要向其支付4000元或立下让王某继承两位老人财产的遗嘱。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原告王小小尚属未成年子女,其父母离婚后一直随父亲王某生活,现王某死亡,被告杨某作为原告的生母应依法承担原告的抚养义务。被告以原告祖父母应支付一定费用或立遗嘱的方式来承担抚养义务的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故判决被告杨某承担抚养原告王小小的义务。(溧阳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