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常妇〔2024〕13号关于选举常州市妇女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常州市妇联第十七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2024-09-04)  ·巡视公告 (2024-06-05)  ·常州市妇联派驻纪检监察组联系方式 (2024-05-2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妇女维权 > 内容
丧偶儿媳尽责赡养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发布日期:2010-12-24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郭某某生育二子(郭大、郭小),其妻已过世。父子三人居住在祖上留下的老屋中(2001年郭某某将老屋加固翻新并办理房产权证)。2002年郭大与原告兰某结婚,2003年生育男孩郭某,2005年郭大不幸车祸丧生,家庭负担全落在兰某身上。兰某除农作劳动外,精心照料孩子和公公郭某某的饮食起居,一直未再嫁。2009年郭某某因病痛折磨离开人世,留下祖产房屋一幢共六间。不久,郭小要求分割房屋,认为郭某得3间,兰某作为郭某的监护人享有居住权,另外3间归自己所有。兰某不满,遂诉至法院。

【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享有代位继承权,应当继承其父郭军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兰某作为丧偶儿媳,为公公养老送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其应享有相应份额的遗产继承权。(金坛妇联供稿)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