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常妇〔2024〕13号关于选举常州市妇女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常州市妇联第十七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2024-09-04)  ·巡视公告 (2024-06-05)  ·常州市妇联派驻纪检监察组联系方式 (2024-05-2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妇女维权 > 内容
女方隐藏共同财产上法庭 离婚被判少分存款
发布日期:2010-12-15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例:
  1996年,女青年常某与邻村的刘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次年补办结婚登记。10年后,因感情不和,女方常某向法院起诉离婚。2006年7月12日,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常某否认手中有存款。同年8月,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并对查明的财产进行了分割。
    之后,男方刘某察觉,2006年7月13日,也就是在开庭的第二天,常某将原先存于某银行的6笔定期存款共计19380元提前支取。刘某认为,这6笔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且在先前的离婚案中,并未进行分割。去年3月19日,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前妻隐藏、转移的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常某却认为,这些存款是自己打工挣来的,属个人财产。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因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约定,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正当收入,均应属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常某在离婚案审理中否认有存款,又在次日暗自将19380元存款提前支取,其独自占有、拒绝分割给刘某的行为,侵占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属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样的行为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法院遂判决男方分得13560元,女方分得5820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金坛市妇联供稿)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