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96年,女青年常某与邻村的刘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次年补办结婚登记。10年后,因感情不和,女方常某向法院起诉离婚。2006年7月12日,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常某否认手中有存款。同年8月,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并对查明的财产进行了分割。 之后,男方刘某察觉,2006年7月13日,也就是在开庭的第二天,常某将原先存于某银行的6笔定期存款共计19380元提前支取。刘某认为,这6笔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且在先前的离婚案中,并未进行分割。去年3月19日,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前妻隐藏、转移的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常某却认为,这些存款是自己打工挣来的,属个人财产。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因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约定,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正当收入,均应属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常某在离婚案审理中否认有存款,又在次日暗自将19380元存款提前支取,其独自占有、拒绝分割给刘某的行为,侵占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属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样的行为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法院遂判决男方分得13560元,女方分得5820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金坛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