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长期殴打妻子,并致其患精神病的钟辉,不仅在离婚时少分了家产,而且还被判支付妻子损害赔偿费一万元。对于这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市中院已作出终审判决。
1991年,张江萍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她的丈夫钟辉。当年9月,两人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钟辉很快显露出他的另一面:脾气暴躁,心胸狭窄,而且动不动就挥拳打人。
习惯性的挨打让张江萍一见到丈夫就神经紧张。2003年9月7日,钟辉又为了一点小事对妻子大打出手。张江萍挨了一拳后,神情就变得恍惚。两天后,邻居及张的家人发现张江萍的神情有问题,将她送到医院治疗。经检查,张江萍为精神应急性障碍。出院后,张江萍10月14日走进了法院,要求丈夫赔偿自己精神损失一万元,并起诉离婚。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钟辉经常无故殴打张江萍而导致双方离婚的过错行为,张江萍和钟辉共同拥有的4.8万元存款,由张江萍分得3万元;钟辉须另外支付张江萍损害赔偿费1万元。同时,由于张江萍有病在身,儿子判给钟辉抚养。
宣判后,钟辉表示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在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武进区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