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童今年30岁,是一个小职员。2004年,他和李玉恋爱。在准备买房子结婚时,王童提出向李玉借款6万元。李玉为了婚事顺利,就向亲朋好友东拼西凑,借了这笔钱交给王童。王童当即打了张借条,并表示婚后及时偿还。 2006年,两人结婚。婚后,李玉多次提出要王童还钱,但王童不肯,李玉受不了亲戚一再催促,遂将王童告上法院。李玉认为,房子是他们结婚前买的,写的也是王童的名字,是他个人财产;同时,借条是婚前打的,该债权也是女方婚前财产,而婚后双方未对财产另行约定,所以钱必须全额偿还。而王童认为,房子现在是两人共同居住,买房的钱就算要还也该夫妻共同承担,他不应还那么多。 审理: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因此,法院支持了女方观点,并判决男方必须偿还借款,而且要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该债务。
(金坛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