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离婚诉讼中居然无端要求妻子补偿20000元,方才同意离婚。法院作出判决,对该男子讨要“分手费”的抗辩不予支持。
陈女士与李某于2004年10月相识,短短1个月后就草率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打架,一年后双方分居。陈女士在2007年1月24日提出过与李某离婚,法院当时未予支持。陈女士又与2008年12月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李某也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他为原告陈女士治病等花费了四、五万元,要求陈女士给他两万元,否则就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女士与被告李某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陈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其为原告治病等花费四、五万元,要求原告给付两万元作为离婚条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遂作出判决。
(武进区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