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结婚后与母亲分家单过,母亲一直与他的妹妹赵兰共同生活。2002年底赵的母亲因病去世,留有21万多元的存款,赵明要求与妹妹共同继承这笔钱。赵兰认为赵明已与母亲分家单过多年,不能继承母亲遗产。为此赵明起诉至法院,并得到了法院支持。赵兰不服法院判决提出申诉。
对于本案首先要明确继承的含义和继承的条件及继承与分家的区别。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分家是根据家庭成员间的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而进行,只是将原来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分割为单独所有,与继承人继承财产后所有权发生转移是不同的。家庭成员分家后,只要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一旦发生继承事由,均可依据被继承人的意愿或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
就本案来说根据法律规定:
1、赵明要求继承的是他母亲的存款属合法财产;
2、赵明与赵兰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3、赵明不属丧失继承权的人。赵明虽然与母亲分家多年仍然享有继承权,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武进区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