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200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2010年3月,被告刘某怀孕,后意外摔倒导致流产。原告张某一味地指责刘某,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交了其在2010年8月的流产证明,并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
【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被告刘某中止妊娠尚不足六个月,作为原告的张某不得提出离婚。为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请。(金坛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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