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王某诉称,其女小王与被告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1,小王因患重病造成肢体残疾,期间多次住院治疗向王老汉借款20万元。今年,被告与小王经法院判决离婚,欠王某的共同债务7万元由二人共同偿还。现由于小王身体残疾没有偿还能力,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六元。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小王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小王治病向王老汉借款的事实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二人应承担还款义务。鉴于王老汉不要求小王承担给付责任,法院不持异议。对王老汉要求被告承担全部借款的给付责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理由欠缺,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王老汉借款三万五千元。(金坛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