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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协议仍负后赡养义务
发布日期:2010-11-15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1974年3月,未曾生育儿女且年近40岁的老赵夫妇,经朋友帮忙收养了2岁的春红为养女,在夫妇俩的精心抚养下,春红健康的长大成人。1996年8月,春红与其青梅竹马的同学陈杰结婚,为照顾二位老人,春红与陈杰商定,婚后必须住在养父母家,以报答养父母的养育之恩。

    春红小两口与养父母在一起生活了两年,开始还算家庭和谐,后来因其家庭琐事,与老赵夫妇产生了矛盾,经常发生争吵,多次调解无效,遂于1998年12月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老赵夫妇与春红的收养关系解除,春红补偿老赵夫妇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2万元。春红按签订协议如数支付了补偿费。

    如今老赵夫妇年近八旬,他们又找到了春红,说他们现在年迈体弱需要照顾,又缺乏生活来源,想与春红恢复收养关系,并让小两口回来居住,且每月给付一定的生活费。而春红认为双方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其不再负有赡养义务,对老人的请求未予理睬,老人与之交涉了半年之久仍无结果。为此,两位老人非常寒心地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以解决他们目前的困境。

    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扶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的规定,为两位老人详细解释了赡养义务的法律特征: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

    本案中,春红虽然在解除与老赵夫妇收养关系时,一次性补偿了2万元,但当时老人并未出现生活上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年龄的增长,二老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并且没有生活来源,所补偿的2万元早已用完。此时,老赵夫妇要求春红支付生活费,符合《收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此,春红应当继续给付两位老人的生活费。

                                                           (武进区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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