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梁小姐原是一名孤儿,7岁时被养父母收养,18岁时养母去世后,她一直与养父生活在一起。24岁那年,养父再婚,继母带来一个17岁的男孩黄某,该男25岁结婚后便搬出去生活。10年后,继母去世,而黄某就几乎与梁小姐和她的养父失去了联系。可是,在近期梁小姐的养父去世后,他却找上门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 分析: 黄某如果与继父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则有继承继父遗产,但不能与梁小姐平分遗产。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母或继父和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按照通常的理解,所谓“有扶养关系”,是指因为年老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不能自食其力,或者因为年幼又无生活来源,需要有能力的家人帮助,而且事实上也形成了帮助关系,比如继父母扶养年幼的继子女学习和生活,继子女扶养年老的继父母。因此,并非所有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都形成过扶养关系,比如,子女因母亲改嫁而与继父一起生活,如果子女此时已经自立,那么,他(她)与继父母之间便无扶养关系。反过来,如果继父即使年老,但有自己的生活来源,事实上并不需要他(她)帮助,那么二者之间也没有扶养关系。 梁小姐继母带来的男孩当时已经17岁,如果当时已经参加工作有自己的经济收入,那么他与继父之间便没有形成继承法规定的扶养关系。但是,如果那时他尚在求学,或者此后几年时间他仍依靠母亲和继父供给,情况则相反。 如果该男孩与继父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他虽然有权继承继父的遗产,但与梁小姐也不能平等对待。《继承法》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溧阳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