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北京大兴区农民李某与纪某10年前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协议将女儿的抚养费一次了断,日前李某以生活费用增加为由,代理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纪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1997年,大兴区农民李某与纪某协议离婚,为了减少离婚后的麻烦,双方一致同意将女儿的抚养费一次了断,纪某支付李某6000元。随着女儿的长大,李某发现无法承担孩子的各项费用,于是代理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 纪某认为,当初双方同意一次将抚养费结清就要遵守合同,不同意再付女儿抚养费。大兴区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李某所陈诉的事实和合法要求应当得到支持,但考虑到纪某目前的收入及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最后法院判决纪某每月向女儿支付抚养费15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审理: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大家,因生活条件和生活水平一直处于变化之中,法院不鼓励离婚将孩子的各项费用一次了断,最好以月为单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一旦条件发生变化也能及时解决。 (溧阳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