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珏与徐勇于2003年离婚。根据协议,儿子随刘珏 生活,徐勇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但当时徐勇收入不高,而且还要赡养一个得了癌症的母亲,能拿出这么一个数额已属不易,我理解他,所以没有苛求。可是如今情况不同了:徐勇的母亲已于两年前去世,而徐勇在这几年中也由科级升为了副处,级别高了不说,工资又两次上调,他的经济状况早已今非昔比,可是他仍然每月只给孩子350元。刘珏为此非常生气,作为一个父亲,他怎么就不能主动多给孩子一点儿呢?刘珏想再等他两个月,如果他还没有这点儿“觉悟”的话,刘珏就要代孩子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了。至于理由,刘珏想就拿他的提职提薪说事儿—大人长了工资孩子就该多得抚养费,不知道法律认不认这个理? 专家解答:对刘珏所咨询的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作答:首先,孩子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关于这一点,《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其次,要求增加抚养费,需要一定的条件做支持。是否具备条件,一般说来要考查三个因素:一是子女是否因生病、升学而大幅度增加了支出;二是父母的经济状况与达成子女抚养协议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三是被请求方是否有给付能力。 从来信所述情况分析,刘珏 前夫这几年开支小了,收入高了,其情形属于上列三个因素之二,即他的经济状况与达成子女抚养协议时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果抚养费增加,一般说来他是有给付能力的。至于增加多少,则要通过协商,据实而定。(溧阳市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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