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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复婚登记的“夫妻”互有继承权吗?
发布日期:2010-11-08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例:
    张某与丈夫刘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夫妻俩时常吵架。2000年5月,张某与刘某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2001年8月,经过朋友的劝说,两人又和好了,并搬到一起居住,但一直没有办理复婚手续。不幸的是,上个月刘某在一起车祸中丧生。刘某死后,留下了八十万元的遗产。刘某的父母说张某和刘某已经离婚,无权继承遗产,让张某把掌管的财产和存折交出来。根据上述情况,现在张某有权继承刘某的遗产吗? 

    评点:
    张某无权以妻子的名义继承刘某的遗产。张某和刘某于2000年5月办理了离婚手续,虽然后来重归于好,继续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便没有办理复婚登记。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5条的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因此,2001年8月起两人虽然共同生活,但并非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既然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现在张某就无权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刘某的财产。另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办理结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婚姻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综合上述情况,张某和刘某的关系应当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溧阳市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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