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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再婚,能否成为前夫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发布日期:2010-11-08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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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邢某离婚是我主动提出的,邢某不同意,以拒付儿子的抚养费相要挟。后来经亲朋好友做工作,他同意给抚养费了,但前提是我以后不能再结婚。我当时答应了他这个条件,而且离婚后两年之内确实没有再婚,邢某也就履行了他的诺言,每月按时给儿子送来180块钱。但现在我不想再一个人带着孩子过了,经朋友介绍结识了另一位男士,接触一段时间后感觉不错,就开始谈婚论嫁了。邢某听到消息后就打来电话,提醒我别忘了自己当初答应他的条件。我说当初是当初,现在是现在。他说那好吧,给儿子的抚养费我也就拿到头了。他说不给就真不给了,到目前为止已经有三个多月没见他一分钱了。邢某这种做法对不对?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分析:  
  邢某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父母抚养子女, 离异的父母给不随自己生活的子女支付抚养费,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既是义务,就没有条件好讲。除了法律允许的情况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予履行。你前夫居然以你的不再结婚为支付孩子抚养费的前提条件,这种荒唐主意也亏他想得出来。而你居然也就答应了,真有意思!婚姻自由,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这一点莫非你不知道?  
  好在,对不合法的东西,即使存在了,法律也不会承认。你对前夫的承诺没有法律依据,说了跟没说一个样,所以你完全可以自由自主地开始新的生活。你应该把这个道理跟你前夫讲清楚,希望他能好自为之。如果他仍然坚持自己的错误意见,你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谋求解决。  

 

                                                         (金坛市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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