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结婚前,李的父母出资为双方买了一处临街房,李某和王某住在其中一间,用另外的两间开了一个小卖部。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李某的父母又为两人购买了冰箱、彩电、空调等家用电器和一些日用品。结婚三年后,李某与王某因性格不合,打算协议离婚。但王某提出:“房子和家用电器等财产虽是你父母出资买的,但我们结婚后一直共同居住使用,我应该分得一半。”李某认为两人结婚后未置办任何家具,现有的财产都是自己父母买的,王某无权分割。两人最终无法达成协议。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父母为子女结婚而购置的房产、家用电器等物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李某的父母为两人购买的冰箱、彩电等家用电器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据此,李某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李某的父母为两人购买了冰箱、彩电等家用电器,如李某无证据证明当时父母只赠送给其中一人,则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李某的父母出资购置的房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如无证据证明李某的父母明确表示将房产赠与双方,该房产应属李某的个人财产,王某无权对该房产予以分割。
(金坛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