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常妇〔2024〕13号关于选举常州市妇女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常州市妇联第十七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2024-09-04)  ·巡视公告 (2024-06-05)  ·常州市妇联派驻纪检监察组联系方式 (2024-05-2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妇女维权 > 内容
丈夫婚前公证财产 夫妻离婚不能平分
发布日期:2010-11-04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原告潘桂花(女)32岁、被告王其军(男)54岁二人经人介绍于2005年元月登记结婚,因结婚时二人年龄悬殊较大,且被告王其军系丧偶再婚,为避免婚后生活中出现财产纠纷,被告王其军在其家人的建议下,到所在地公证处给自己的四间门面房子办理了个人财产公证。原告潘桂花、被告王其军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在结婚八个月后因无共同语言多次生闷气并开始分居,后来被告王其军便到外地做建材生意长期不回家。2009年11月,原告潘桂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其军离婚,并要求分割那四间门面房子。

  法院认为,原告潘桂花、被告王其军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四年之久,且被告王其军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潘桂花要求分割四间门面房子,但该房产已在公证机关进行了婚前个人财产公证,故驳回了原告潘桂花的该项诉讼请求。

                                                              (武进区妇联供稿)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