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桂花(女)32岁、被告王其军(男)54岁二人经人介绍于2005年元月登记结婚,因结婚时二人年龄悬殊较大,且被告王其军系丧偶再婚,为避免婚后生活中出现财产纠纷,被告王其军在其家人的建议下,到所在地公证处给自己的四间门面房子办理了个人财产公证。原告潘桂花、被告王其军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在结婚八个月后因无共同语言多次生闷气并开始分居,后来被告王其军便到外地做建材生意长期不回家。2009年11月,原告潘桂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其军离婚,并要求分割那四间门面房子。
法院认为,原告潘桂花、被告王其军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四年之久,且被告王其军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潘桂花要求分割四间门面房子,但该房产已在公证机关进行了婚前个人财产公证,故驳回了原告潘桂花的该项诉讼请求。
(武进区妇联供稿) |